1.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消费税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3.营业税
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
·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加强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明确了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税务处理等事项。
·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
·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作出明确。
5.进出口
3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号),调整了我国2012年版税则注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6.征管类
·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加强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明确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明确了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事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明确了系统督查工作的任务和流程、组织和纪律等。
·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
7.土地增值税
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明确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