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坚持稳中求进的发展基调,着眼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工作,使我国财税改革取得了多项重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进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
2014年1-6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修订完成的五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发布新制定的三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之后,又陆续发布了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之外的七项准则应用指南,为新准则的实施提供了详细指引。其中,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自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开始生效,其余七项准则于2014年7月1日开始生效,各准则要求不同程度的追溯调整。八项新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合并报表的范围、合营安排的判断、金融工具的分类、长期职工薪酬的精算、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等内容,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各类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大。
财政部修订或制定上述八项新准则,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1)整合国内准则相关文件。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又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工作通知等文件,对部分准则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此类修订内容散见于各项文件中,未纳入准则正文,不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实施。
(2)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了多项“金融危机项目”相关准则,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雇员福利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等。几项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应对金融危机质疑而推进取得的重要成果,其中,控制模型、公允价值计量模型等新理论,对未来准则的修订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整合、统一国内准则相关文件,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八项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最终完成了新准则的修订工作。
为稳步做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工作,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八项新准则实施相关的配套文件。其中,国资委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号),要求中央企业“准确把握新发布会计准则要求,做好会计核算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并对央企设立的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在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2014年12月2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4号),对上市公司执行八项新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继续扩大
2014年,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推进、深化了“营改增”税制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20日发布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邮政企业和铁路运输“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了明确。根据两个文件,经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其增值税征收办法为:总机构汇总计算当期提供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或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对电信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文件规定,电信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财政部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4]5号);2014年10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
文件指出,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主要服务于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内部管理需要,是通过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活动。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加强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激发管理活力,增强企业价值创造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决算分析和评价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人才上水平、会计工作上层次、会计事业上台阶的重要方向。
文件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三个方面,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建立了基本框架。(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坚持人才带动,整体推进;坚持创新机制,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3)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争取3-5年内,在全国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人才;力争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
文件还提出了目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1)推进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推动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概念框架和工具方法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2)推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形成以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为统领、以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导、以管理会计案例示范为补充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3)推进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完善现行会计人才评价体系。(4)推进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单位建立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实现会计与业务活动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会计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探索制定分行业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规程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2013年,财政部针对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发布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4年,财政部进一步积极探索制定分行业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规程,并首先完成了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2014年10月13日,为改进和加强石油石化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石油石化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4]29号)。2014年12月2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的通知”(财会[2014]32号),该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执行。
文件针对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和炼化产品成本核算进行了规范。油气产品成本核算以油气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原油、天然气、凝析油和液化气等油气产品。油气产品成本一般采用作业成本法或按照重点成本类别进行核算。炼化产品成本核算以炼化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石油燃料类产品、石油溶剂类产品、化工原料类产品等炼化产品。文件共分四章,分别对油气、炼化产品成本的核算对象、项目和范围,以及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进行了规范。
五、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
继2013年12月发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又于2014年1月相继发布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5号)、《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和《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四项衔接规定的发布,确保了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并促进了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