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我国于2017年12月颁布了88号通知、2018年1月颁布了3号公告,下面对执行中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做简要介绍~
一、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一)必须是直接投资行为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
1.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2.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
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提示】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具体是指
(1)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2)研发活动;
(3)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4)其他经营活动。
二、收回已经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如何处理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提示】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三、境外投资者的范围
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提示】外籍个人不能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四、2017年的直接投资行为是否享受
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88号通知规定。
| 作者:陈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