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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未明确事项应遵税法理念处理

2014-02-17 09:04 来源:马泽方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每年汇算清缴都是税收政策问题的集中高发期,大量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困扰着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政策不明确也不能不解决,笔者认为,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应遵循税法理念进行税务处理。下面以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常问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不适用的文件不能引用。不能税前扣除的支持者多引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两个文件。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废止了;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对2009年度税收自查范围内的企业有效,非范围内企业,或虽是范围内企业,但不是2009年度均不能适用。

其次,非税收的文件不能引用。能税前扣除的支持者多引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因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属于职工福利费。

但是,财企〔2009〕242号是财政部下发的规范会计处理的文件,与税收无关,因此,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务处理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若按照会计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无疑将导致税务风险。

再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无权对“等”作出解释。能税前扣除的支持者多引用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最后确有“等等”,但无论是基层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无权对“等等”作自行解释,自行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税法的原则。很多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纳税人感到束手无策,笔者认为,只要明晰税法的原则,这些没有明确的事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就收入确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而不论是什么收入。

就税前扣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就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而言,顾名思义,其是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统筹外补助,离退休人员不再是为企业工作的职工,为他们发放的统筹外补助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不符合税法的原则,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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