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深圳国税局在门户网站“国税访谈室”举办了一期以“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深圳国税局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解答了网友关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各项热点问题。本报特邀深圳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一、优惠政策财税〔2013〕52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文明确,“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三、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四、常见问题解答1、问: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答:不需要。只要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优惠。
2、问: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3、问: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未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领购并开具了普通发票,能否在次月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改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上述纳税人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4、问: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未开具发票,能否在次月申请代开发票?
答:上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自行补开普通发票,或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5、问: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填报,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栏填报;其余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填报。
6、问: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6万元,其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7、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6万元的,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一、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在年度申报时填写年度申报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具体为: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项目,由系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系统允许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五、减免税合计――(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四、2013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①如果“6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如果“0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新闻链接深圳国税局办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数据一是增值税方面: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的。所以,以上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的。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38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免税5800万元。
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共有9706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免税2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