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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地方政府出台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

2014-11-18 08:3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近期山东、广东等省份相继出台实施文件,其中地方税收制度改革也频频被提及。

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出已近5个月,近期山东、广东等省份相继出台实施文件,其中地方税收制度改革也频频被提及。

在土地财政受争议、营改增扩围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亟待解决。广东省明确提出要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江苏省的方案则提到,积极参与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城建税、资源税及车辆购置税等改革,“顺应国家税制改革探索完善地方税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中央的制度建设框架关于地方财力建设不是很明朗,主要原因是地方的主体税种没有明确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财力和财源建设前景不确定。

江苏紧盯专项转移支付

江苏省财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搞活微观市场主体、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

江苏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并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2015年达到20%、2018年达到25%、2020年达到30%。

在跨年度预算平衡方面,江苏省提出开展中期预算研究和试点,从2015年起试编三年财政滚动规划。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专项转移支付过多,是我国财政体制运行的一大弊病。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此轮江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江苏省提出,严控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整合规范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5年江苏省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

在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力争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达到1︰1。实施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按照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结果挂钩机制。

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

事实上,财税改革的重点在于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如何分配,地方财政收入如何保证成为紧迫问题。

在财税专家看来,未来应该从两方面来改革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即中央应当上收一部分支出责任,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给地方增加一定的财力,但这个财力需要重新构建地方税体系。

但目前,中央没有明确的说法,消费税、房地产税都被纳入到地方财源建设的讨论中。广东省于11月初出台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

在探索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方面,广东省的方案提出,将按照中央改革部署,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原则,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通过房地产税等改革,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培育地方支柱税源,稳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增强市县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也印发《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了24条财税体制改革事项,并提到适时完善地方税收制度。王雍君认为,目前地方土地财政日渐式微,不会有多少发展前景,而举债的门槛又大大提高,在中央财力建设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地方会更多地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可以说中央的转移规模依然很大,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而且会加大一般性的转移支付,合并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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