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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作者:王开智  上传时间:2010-11-3 0:0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一、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和折让时,其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成本等。企业应按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商品确认的收入金额,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税法规定的可以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货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销售退回的成本,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或其它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汽车轮胎制造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12月销售一批轮胎给经销商,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经销商在销售中发现该批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于2009315日全部退回。汽车轮胎适用消费税税率3%。已知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于20094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220日完成。

分析:甲股份有限公司2009315日退回的商品是200812月完成销售的,退回时2008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所以,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但又属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调整事项。所以,2009315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为:

1、冲减2008年度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00

        贷:应收帐款                    1170000

2、冲减2008年度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借: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二、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除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有效证明,并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退回证明单,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退货当期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在报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发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在退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三、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实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销售退回,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但是,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不同,从而使得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规定,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成本,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承例1,假设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该销售退回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1217万元,甲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

分析:由于该销售退回属于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按照税法规定,不调整2008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应该作为2009年的纳税调整事项。则甲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为:

2008年度应缴所得税=1000×25%=250000(元)

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170000-1000000-800000-30000=12000000(元)

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12000000×25%=3000000(元)

根据例1的会计处理结果可知,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会减少报告年度的会计利润,不影响退回年度的会计利润。但是,根据例2的税务处理结果,该销售退回会减少退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影响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所以,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该暂时性差异,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第一,报告年度。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该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第二,销售退回年度。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会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当期(销售退回年度)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3:承例2,甲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年度和销售退回年度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2008年度(报告年度),20081231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0

      贷: 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2500000

2009315销售退回时,对2008年度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800000-30000×25%=42500(元)

22009年度(本年度),20091231

借:所得税费用3042500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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