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综合改革与社会建设的思考
从2006年开始,我国的农村改革告别了单兵突进式的行动,转入了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阶段。《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这是在国家首次将农村综合改革与社会管理联系起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目前我国出现的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冲突性事件,跟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息息相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造成巨大的社会分化,导致社会冲突也日益严重,这些问题与农村综合改革紧紧相连。如何通过农村综合改革,以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建设,是一个目前值得思考的问题。
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投入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积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国家对“三农”的投入明显加大,而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远远不够,特别是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问题还没有从制度上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加大对农户和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保证新农村建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目的是推动社会建设。
逐步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消除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建立起能够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市场体制,达到推动社会建设的目的。
搞好农村相关配套改革。我国的小农经济历史悠久,它带来的是一盘散沙,计划经济通过政府之手把农民组织起来,但是家庭承包再次把农民个体化,特别是市场经济造成的利益个体化和社会碎片化,使个人变成无组织状态。无组织的个人是脆弱的,也是危险的,因为无组织的个人在政府面前,就像一根稻草一样不堪一击。在重点做好“三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统筹推进农村其他改革。深化改革,必须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经营权,比如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允许农民以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基础在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个基础在组织领导的前提下,健全工业反哺农业、支持粮食和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让广大农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打通、理顺城乡统筹机制,目的是推动社会建设。
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体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条例”;二是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以及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三是积极推进对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使用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健全在农村县、乡法律仲裁机构,为农民提供以仲裁和调解手段为主的法律服务,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广泛开展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目前,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是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农村综合改革的精髓,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主要是解决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问题,是与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实施的一项农村综合改革,旨在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后,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面临的筹资筹劳问题,引导农民自主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通过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促进农村社会建设。从民众的日常生活着手,从民众的利益着手,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有序的表达和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就是一种有序的社会参与,这就是我们目前所说的“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是村民议自己的事,现在“一事一议”不是吵架就是打架, 议不是目的,议要引导村民在社会建设当中学会有序地参与, 议出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缺乏资金,财政给予奖补 ,这才算议出效果,才算达到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