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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营销不当行为引发的审计思考

作者:樊其国  上传时间:2010-5-12 10:13

  某汽贸公司汽车专卖店是目前最常见的汽车营销模式(4S店),即集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品牌专卖店。汽车专卖店的经营形式为区域代理。审计人员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通过审核发现,该公司在经营理念、营销策略、账务处理和纳税核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并且留下了一定的的财务隐患和涉税风险,从汽贸企业长远利益和税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该汽贸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披露的汽车营销不当行为颇具代表性,此案例的内部审计剖析,值得汽贸企业借鉴参考并引以为戒。

  一、汽车营销不当行为引发的主要财税问题

  (一)、少计销售收入***万元

  1、少计汽车销售收入***万元。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万元,扣除预收购车款***万元,其差额***万元,均属销售差额未开票和随货赠送未开票。应当补交增值税**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2、少计汽车配件销售和修理收入***万元。销售汽车配件、提供修车劳务,收取现金未开发票***万元。

  3、代办保险费返还未计收入***万元。代收保险费****万元,上交保险公司****万元,结余金额***万元未计收入,挂“其他应付款”账户。

  4、厂家返利**万元挂“应付账款”账户,未计收入和申报纳税。

  (二)、代开汽车销售发票多缴增值税

  **实业从厂家购车后销售,由该公司开具5部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由**实业持有,不能作进项税抵扣,需要多缴增值税**万元。

  (三)、购买汽车配件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购买汽车配件取得普通发票**万元,由于不得作进项税抵扣,需要多缴增值税*万元。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万元

  由于在建工程未有结转,固定资产未对房屋进行核算,未有计税依据,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自建房屋原值****万元,原值减除额(30%)***万元,房产计税余值***万元,应纳税款**万元(税率1.2%)。

  (五)、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万元

  1、汽车销售收入******万元,按0.03%税率计算,应缴印花税*万元。

  2、汽配修理收入***万元,按0.05%税率计算,应缴印花税*万元。

  (六)、发放员工伙食费未有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2008年11月,发放员工伙食费*万元,未有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改变计税方式少缴增值税**万元

  期间营业外收入***万元,实际按计税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 应按混合销售增值额的17%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计税方式差异导致少缴增值税**万元。

  (八)、多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展厅)**万元

  展厅原值****万元,按合同使用年限10年计算,应摊销金额***万元, 已摊销金额***万元元, **万元,多摊销金额***万元。

  (九)、应摊未摊待摊费用(展场转让费)

  取得展场使用权,支付转让费**万元,其中房屋**万元已经摊销,展场转让费**万元未有按合同或预计使用年限计算摊销。

  (十)、金额较小且均衡发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核算

  如工作服、报刊费、驾驶员教材费、修理费等18项费用,均通过待摊费用,并分别作为二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过于复杂和繁琐,也加大了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十一)、购置的无形资产-土地未有结转和摊销

  开办期间,购置无形资产-土地的开支***万元,未有按照规定结转或摊销。

  (十二)、多计借款利息**万元

  预提借款利息***万元,实际支付借款利息***万元,多预提未有冲销,多计借款利息***万元。

  (十三)、取得和使用部分支出单据不符合规定

  1、支付治安管理费,无合法凭证。

  2、支付堤围防护费,无地税机关开具的代征发票。

  3、支付水电费44238.42元,未有取得合法发票。

  4、支付水电费而取得的发票全部为房屋租赁发票。

  由于未有取得合法支付凭证,将会导致企业正常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而相应增加不低于15%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取得与经济业务不相符发票,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十四)、代收代付费用隐性亏损***万元

  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历年代收代付费用中,由于少收多付、让利客户的原因,以上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相抵后, 借方余额累计***万元,未作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帐务处理,代收代付费用累计隐性亏损***万元。

  (十五)、以借款形式抽走注册资本***万元

  以往年度以公司名义对**公司投资入股,注入注册资本***万元,2009年12月,以借款名义收回全部此款。

  (十六)、应收帐款***万元长期挂帐未作处理

  建店初期,支付**公司前期费用***万元,未有取得发票,长期挂帐未作处理。

  二、影响因素分析及内部审计剖析

  (一)、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因素

  该公司无论是整体税负率,还是增值税税负率,都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

  1、前期投入影响税收。汽车销售4S店,前期投入比较大,企业一般要延后3-5年才能抵扣完毕。前期的资金投入,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2、降价策略减少利润。汽车厂家推出降价销售策略,致使汽车销售利润持续下滑,甚至还出现进销倒挂现象,影响了汽车销售的增值水平和赢利能力。

  3、购车一次全额开票而分批销售提前抵扣进项税。通过增加库存商品提前抵扣进项税,打时间差递延纳税,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以达到少交或迟交增值税的目的。

  4、税负转嫁到售后服务及维修环节的影响。购进汽车配件原价销售,贵公司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而将税负转嫁到售后服务及维修环节,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零。

  5、除了上述问题外,金融危机等重大的客观不利因素,对该公司持续经营也造成直接的影响。

  由以上分析可见,影响汽车销售税负率的主要因素有:企业发展成熟水平、经营结构、盈利水平、税法遵从度等。

  (二)、影响流转环节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主要因素

  1、流转环节税负率0.31%

  2、增值税税负率0.24%

  3、实际税负与预警税负对比分析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参考税负应为1%~1.5% ,贵公司流转环节税负率0.31%,明显低于全国汽车销售平均税负预警下限值(0.47%)。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增值税税负,受企业库存增减变动和整车购进是否均衡影响较大,应对实际税负进行修正,消除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均衡性对税负的影响。

  4、影响流转环节税负率的主要因素

  1)、汽车销售售价偏低的影响。开具销售发票价格,接进于实际采购成本,汽车销售毛利率仅为 2.5%.

  2)、汽车销售进项税额提前抵扣的影响。2009年末,购进大量汽车未有销售,库存金额****万元,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额提前抵扣。如2009年12月购车90辆,价值****万元,抵扣进项税额***万元。

  3)、税负转嫁到售后服务及维修环节的影响。购进汽车配件原价销售,该公司无增值额发生,而将税负转嫁到售后服务及维修环节,应缴增值税税负率为零。

  4)、改变计税方式的影响。营业外收入***万元,实际按计税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万元, 若按混合销售增值额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差异**万元。

  (三)、内部审计剖析

  通过以上对该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因素分析,流转环节增值税税负率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内部审计管理剖析可以判定,该公司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有所加大。

  从经营角度来看,“4S”店营销模式不仅有销售整车,而且有配件等,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贵公司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市场角逐,导致经营风险加大。

  从税收角度来看,贵公司税负偏低,存在“高抵扣,低增值,低税负”的现象,这既有主观意识上的原因,也有其他客观上的原因。主要是汽车经销行业投入大,回报慢;单位价格高,毛利率低;库存占用量大、增值额较小等。

  三、汽车营销不当行为引发的审计思考

  为了帮助汽贸企业加强核算,健全管理,降低纳税成本,规避涉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上述不当汽车营销行为的财税事项和相关问题,特提出以下内部审计的思考建议,供汽贸企业决策参考和操作借鉴。

  (一)、收取各种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应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办保险费,代缴车购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在为购车者提供按揭、挂牌、保险等服务时,收取的代办费、服务费和装潢费、试车费、提车费、加快费等,则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应税销售额申报纳税。

  (二)、采取促销方式要考虑税收政策的限制  随车无偿赠送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汽车经销商向购车者无偿赠送的物品,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消除售后服务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  如更换零配件、汽车维修等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从汽车生产企业取得售后服务费,不能长期挂往来账户,隐匿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也不要故意混淆应税项目,将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慎重选用和处理价外费用的适用税率  价外费用应按增值税[服务收入/(1+17%)*17%]税率征收,而营业税按服务收入*5%征收,从而可以少缴流转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而单独提供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才应征收营业税。

  (五)、主动解决“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帐  应当向对方索取发票,或自己设法取得发票、或坏账损失报批,从而加大税前扣除。

  (六)、化解抽走注册资本的财税风险

  1、转移注册资本造成被投资方的隐形财务风险

  《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标准、出资方式、股权设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注册资本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所有的,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注册资本一旦注入公司不准抽逃。有限公司对注册资本的严格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持续经营,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则是为了保证企业支付债务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是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资本的问题,这些都为被投资方将来的发展留下了隐形财务风险。

  2、抽走注册资本责任风险提示

  《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隐匿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造成投资方的隐形税务风险。投资方未按规定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进行会计核算,若不及时补救和改进,贵公司涉税风险隐患将会加大。

  (七)、简化“待摊费用”的会计核算  对金额较小且均衡发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核算的问题,应当简化会计帐务处理,对金额较小且均衡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帐户核算。

  (八)、转出购入小汽车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将销售用商品车自用视同销售的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本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金_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九)、正确把握销售汽车和代购汽车的利润平衡点  当自己购进并销售货物利润大于代购汽车利润,则采取自己购进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当对代购汽车业务利润大于销售利润的,则采取代购方式销售,缴纳营业税。

  (十)、开展汽车销售增值税税负内部纳税评估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增值税税负受企业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是否均衡影响较大,应对实际税负进行修正,消除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均衡性对税负的影响。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模型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负=[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评估期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7%]/[同期销售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00%

  (十一)、进行税收筹划合法降低税负  合法避税应当成为汽贸企业的一个研究方向,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流转税,还影响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汽贸企业在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方面有较大的节税空间,如增值税、汽车配件定价、个人所得税、流转税方法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关联企业赢亏互补等等,均可以选择开展专题或综合税收筹划,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出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维护汽贸企业经济利益的考虑,特提请汽贸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慎重考虑税收政策的限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税务核算,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加大税前扣除金额,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走合法经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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