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对税企关系的改善作用
某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于7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地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在申请资料得到受理后,于2011年7月21日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件;7月22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在7月25日领取开户许可证件。在领取开户许可证件后,向地税和国税报告账号情况,其中地税受理并录入了相关信息;而国税窗口告知企业办税人员,需要税务登记证办下来才能受理账号报告事宜。2011年8月17日,在得到国税通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该国税办税人员来到国税,办理账号报告业务。但是,窗口告知该办税人员,由于开户许可证发放日到账号报告日超过了税法规定的15日期限,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四款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的规定对企业应处以罚款。
该办税人员对此不理解,申辩说,税法规定期限内已经来报告账号,是税务机关不受理造成的报告超期。
国税人员解释说,是该企业办理开户许可证过早造成的,因为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完毕不可以录入开户有关信息,并且由于实际超期,如果不处以罚款就不能接受企业报告账号。
开户银行称,企业提供地税登记即可以为之办理开户许可,这也不存在违规操作。
由于每超期一天,会增加一天的罚款,并且良好的税企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必备条件,该企业只能承认“错误”,被处以罚款了之。
现实涉税业务中,由于税务系统原因,造成企业超期申报被处以罚款的事时有发生。那么,在当事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呢?
企业在经过工商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范围决定了其纳税义务。有的企业国税和地税手续必须都办理,有的企业只涉及一个税务机关。企业先办理税务登记,再办理银行开户。银行在审查企业办理开户许可业务时,建议审查企业是否需要同时提供国税和地税相关手续,如果需要就要求企业办理完国税和地税所有手续后再办理开户许可,这样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
再有,由于国税和地税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程序不同,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限也不同,开户银行在企业提供一个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受理企业的开户许可申请,而企业在开户许可办下来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也应当予以受理,这样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