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国家财政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 会计处理;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国家财政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
一、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应确定征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同时明确要求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须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产生较晚,属于税收家族较新的成员。建国初期,国家虽然在《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低下,实行低工资制,人民收入很少,所以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随着国家实施改革开放,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为了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1980年9月,我国制订颁布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随后作为补充,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我国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三税进行合并。1994年1月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次后我国又于1999年、2005年、2007年先后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了修订,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个税体系。
二、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及意义
2009年9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最新的一次修订。相比前几次修订,此次变化最大,涉及内容最多,包括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纳税时间。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个税免征额是最大的一次,体现了我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修改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三)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保持一致,减少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
(四)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结合我国当前个体经济的发展现状,新税法对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通过上述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
此次税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高收入者社会责任,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结构,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有利于增强居民应对通胀压力的信心。此次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较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增加了税前扣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居民因通胀带来的压力,是对居民因物价上涨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三是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时间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
新税法规定的个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由于个人所得税业务涉及的计算内容较多,无法面面俱到。本文仅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举例说明。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际上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上交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下面以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例,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实际发放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当月所得低于3500,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减去扣除标准3500的余额,除以12后的商数按照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缴纳税额。适用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当月工资-3500)×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某企业职员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3000-3500)*10%-105=2845(元)。
企业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① 支付工资时,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284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845
②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845
贷:银行存款 2845
(二)如果实际发放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当月所得高于3500,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商数按照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缴纳税额。适用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某公司职员
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0%-105=2895(元),当月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3500)*3%-0=30(元)。
故2012年12月
企业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③ 支付工资时,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2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925
④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925
贷:银行存款 2925
需要强调的是“起征点”与“减除费用标准”不是同一个概念。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又称“免征额”,它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假定我国规定起征点为3500的话,则收入小于3500,无需交税,收入大于3500,则对全部收入课税。而实际情况是,收入小于3500,无需交税,收入大于3500,则对扣除3500后的余额课税。
四、对我国个税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收入种类日益丰富,收入跨度与差距日益拉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急待改革与完善。新的税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体现了民意的要求,但并未触及个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制模式需要改善
纵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共有三种类型:1、美国等国采用的综合税制,即把个人全年所得进行汇总,作为计税依据,综合分析,按年度征收。2、我国采用的分类税制,即根据所得来源性质的不同,区分不同税目,分项计算,分率计征。3、日本等国采用的混合税制,即结合前两类的优点,分类、综合相结合。分类税制虽然具有计征简单、计算方便、征收快捷等优点,但是没有全面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因而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容易造成合理避税,有失公平。
(二) 税收征管需要加强
由于我国税收模式的缺陷,部分纳税人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形成合理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特别是一些高手入者将收入所得分成不同的小类,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此外我国目前以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这就造成纳税人并不了解也不关心自己的纳税情况,主动纳税的意识比较单薄。我国应该建立起个人纳税记录系统,不但能十分清楚地了解居民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且纳税记录可以成为信用的一种证明。
(三) 课税对象不合理
目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以个人为征税对象,无法体现家庭的综合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家庭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立足点,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因此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个税的基本计征单位,更加公平合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每个人的现实生活。
当前个税改革正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方向迈进,任重而道远。要推进综合计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实现纳税人信息申报的实名制,需要税务系统个人信息实现网络全覆盖,纳税人申报制度也要健全。“合理征收”仅仅是个人所得税体制的一个最基本要求,而要真正发挥个税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缩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还需做到依法监督、透明管理、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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