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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混凝土行业税收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彭明  上传时间:2012-5-6 0:0

宁乡县混凝土行业税收的调查和思考

宁乡县混凝土行业主要集中在玉潭镇及其周边地区,共有7家混凝土公司,另有1家建筑企业在工地制造混凝土供本企业使用。行业资产总额20000万元以上,注册总资金7700万元,从业人员110人左右。最近,我们对该行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研。

一、    行业特点:

1、投资大,资金准入门槛高,金融租赁特点明显。该行业一般采用公司制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一般而言,该行业的企业,公司总资产在3000万元左右,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1200万元,借贷资金在1800-2200万元左右,资产负债率在60%-70%。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一般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购买,其中部分公司的运输车辆由社会个人购买挂靠,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方式运营。因而,资金利息费用高,财务成本较高。

2、产品质量风险大,企业管理难。相对而言,该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严格。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混泥土抗压实验室。实验室主任实行资格准入制,业务上直接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中,质量条款严格。长沙曾有一家混凝土公司因一批产品质量未达标,被施工企业索赔300余万元,并被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产品运送时限要求高,在搅拌车正常搅拌下的最大时限为4个小时,超过4个小时即凝结成块,需要使用风炮机用很长时间(大约1个星期)来解决,一次这样的事故损失在8000元左右。

3、行业市场欠规范,公司运作的制度内外成本高。湖南省建设部门规定,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逐步使用机器搅拌的商品混凝土,我县亦规定,“三乡一镇”建设施工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我县并未严格执行到位,行业市场不规范。混泥土公司涉及建设、交通等部门,制度内外成本较高。

4、市场大,物耗成本高,利润率较低。近几年来,我县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以及经开区、金州新区企业厂区建设,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商品混凝土市场。据初步估计,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2008年《宁乡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宁乡房地产开工投资171500万元,按照技术标准3.3%计算,仅此一项就在5000万元以上)。但由于生产成本高,资金利息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较低。据估计,销售利润率在1%-3%之间。进一步分解,按现价计算,物耗成本(包括水泥、砂石、粉煤灰、水、辅料凝固剂、电费、运费)为270元/立方米,现行销售价为290元/立方米,物耗率高达93.10%。

二、    税收征管现状与难点:

1、税收收入与市场容量极不对称,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我县商品混凝土行业2010年申报销售输入3675万元,征收增值税110万元,企业所得税10万元,合计120万元。税收收入与市场容量极不相称,企业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亦存在巨大的税收执法风险。双方的风险都可能随时爆发,给税收征管和行业发展造成危害。这种不规范的征管,使混凝土行业税收“体外循环”,市场恶性竞争,在相互降价的同时,却在税收上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

2、建安企业征收营业税,跨局获取信息难。由于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建安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建安企业征收营业税,归地税局征管。我县建安企业绝大部分账务不健全,地税局基本采取“门票代开”方式征收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也一般采取附征。从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对象获取混凝土公司的销售收入的准确信息比较困难。

3、普遍存在“两套账”,企业财务信息不实。我县按照有关政策要求,2011年对混凝土公司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所有纳税人选择了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税率征收税款。混泥土公司从内部管理角度出发,必须健全内部制度,特别是要有相应往来结算的记载,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企业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账务,都是手工记账,销售收入和成本都很少,明显不实。要从混泥土公司的账务上推断企业的真实经营信息也比较困难。

4、税负偏高,执行难度大。根据我们的调查,混泥土行业的物耗率为93.10%,如果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负率约为1.39%(还不考虑固定资产抵扣因素),为现行6%的征收率的4倍多;销售利润率与公司管理和内控有关,但行业平均在1%—3%之间,如果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约为销售收入的0.2%—0.6%之间。但目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5户,附征率为1.5%。这客观上迫使企业作假账和假申报,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循度。

5、公司纳入了征管,现场制作未纳入管理,有碍税收公平原则。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除现场制作的预制板外的建材,均应征收增值税。由于征管范围的调整等多种原因,我局对建安企业现场的商品混泥土一直没有征管到位。这一方面形成了征管漏洞,也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建议:

1、税收政策层面的建议。从长远来看,将建安行业改征增值税。国家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建安行业一旦改征增值税,就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征管就迎刃而解。从短期来看,建议将混泥土行业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征收率降低到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依6%计征增值税,是在当时增值税征收率为6%的情况下出台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实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征收率由6%和4%统一调整为3%。既然是按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体现的是行业上游税收征管不足或者对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支持。降低征收率,既有利于行业发展,也符合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原则。在目前情况下,这也降低了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减少人为地“化整为零”,规模企业因税收政策而小型化。

2、现行征管层面的建议。一是加强其上游企业如砂石等行业税收征管,同时建议我县混泥土行业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方式,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理论计算,如果所有物耗均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混泥土行业增值税税负约为1%-1.2%之间;如果购进的砂石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有法规),混泥土行业增值税税负约为3%-3.5%之间。二是督促企业健全账务,鼓励企业如实记账,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样,就提高企业的纳税遵循度,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三是加强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在目前条件下,从建安企业的材料购进入手,获取混泥土企业的真实销售信息。四是对2010年的该行业税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纳税评估手段和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核实销售收入,评估入库,积极、稳妥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四是

3、市场规范层面的建议。一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规范市场行为,对无资质企业的混泥土实行“市场禁入”。资质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利器”,有资质的企业成为市场的主导者,保持制度成本具有合理的制度收益。二是严格税收征管,防止税收“体外循环”,杜绝把税收游离于价格之外。要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把间接税(增值税)作为定价的重要因素,防止企业相互降价损害国家税收。三是鼓励和督促企业建章建制,保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为产品正确定价提供依据。保持行业定价的合理性,维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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