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级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规定如下:  ━━━━━━━━━━┯━━━━━━━━━━━━━━━━━━━━━━━━━━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科目核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所有并直接支配管理、负责     1.本级周转基金│发放回收的周转金。本级周转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有:(1)            │本级预算安排; (2)上级追加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上级            │拨给后不再收回的周转金);(3)本级机动财力安排;(4)            │企业亏损退库转作周转金; (5)借入周转金归还后分成转            │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 (6)年终其他收入帐户收方余额转            │入部分; (7)清理出未入帐的周转金等。周转金基金增加            │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分成转出的周转金,经批准的待处            │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            │反映由本级财政管理的周转金基金总额。     2.借入周转金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            │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以及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的            │周转金。借入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周转金,记            │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本级财            │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            │余额。            │  本科目只限于借入周转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主管            │部门使用。     3.借入其他资金│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上暂时闲置资金和一            │些社会资金进行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借入资金,记入本科            │目的收方;归还资金,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            │收方余额,反映借入其他资金的余额。            │  本科目适用于有临时周转金业务的财政部门使用。     4.其他收入  │  本科目核算因借款者超过借款合同期限而收取的“逾期            │占用费”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收取的“逾期占            │用费”和“其他费用”,记入本科目的收方;经上级财政部            │门核定的,为开展周转金业务所必须开支的费用,记入在科            │目的付方;年终如有收方余额,反映收入“逾期占用费”和            │“其他费用”的净增加额,应全部转入“本级周转金基金”            │科目的收方,增加本级周转金基金,同时减少其他收入。            │  本科目适用于实行收取“逾期占用费”和“其他费用”            │的各级财政部门使用。   5.待处理周转金基金│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的周转金            │基金。经批准作为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收回            │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            │方余额,反映待处理周转金基金总额。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二)资金动用类  │   6.借出周转金   │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            │或主管部门的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的周转            │金。借出的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周转金,记            │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本级财            │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出周转金余额。            │  本科目只限于本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处理与下级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借还周转金的往来关系以及财政部门处理与            │同级主管部门借还周转金的往来关系使用。   7.借用周转金(借给│  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借给受援者的周    受援者周转金) │转金。借出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周转金和经批            │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            │付方余额,反映借用周转金余额。本科目应按照借给的受援            │者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本科目只限与具体的受援者签定合同并发生借用关系的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使用。    8.待处理周转金  │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周转金。            │经批准作为待自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待处            │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            │,反映待处理周转总额。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三)资金结存类  │    9.银行存款    │  本科目核算专户存入银行的周转金。增加的周转金存款            │,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减少的周转金存款,记入本科目的付            │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的专户的存款            │总额。            │  本科目各级通用。    10.库存现金   │  本科目核算县以下(含县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库存现            │金收付。收入现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付出现金,记入本            │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总            │额。            │  本科目主要适用县以下(含县级)财政部门扶持的受援            │者没有在银行开户、无法进行银行转帐的情况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