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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考点1 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确认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3)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考点2 沪港通股票范围
1.沪股通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规定,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1)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2)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暂停上市的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2.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1)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2)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考点3 转融通业务中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及权益处理
1.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的规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金。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权益处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1)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上述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2)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权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3)证券持有人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有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人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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