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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串讲: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8 15:07:37 字体: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的相关重点,正保会计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了整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集体协商的特征

  1.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

  2.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

  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三)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劳动法调整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集体合同的类型

  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

  (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安排记录员一名。记录员与双方代表不得兼任。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协商代表的权益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5.集体合同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6.集体合同的效力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1)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

  因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就是集体合同争议。

  (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及其程序

  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应工会邀约进行集体协商,公司法人代表指令人力资源总监代表自己担当企业一方首席代表。人力总监又找了本部门小张、小王,并邀请外部法律顾问任先生作外部代表,自己同时兼任员工一方代表,小王兼任记录员。这场集体协商准备工作中,不合适的有( )。

  A.不应寻找外部人员参与企业集团谈判

  B.小王不能兼任记录员

  C.人事总监不能代替法人代表参加谈判

  D.人事总监不能代表法人代表担任首席代表

  E.人事总监不应兼任员工一方代表

  【答案】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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