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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精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08 14:29:44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1.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2)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3)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各级财政部门 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3.事业单位 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②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①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③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④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①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 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①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②《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③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均应出具《产权登记证》;

  ④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规定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 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 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①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清算;

  ④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⑤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⑥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①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③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①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③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④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⑤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⑥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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