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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精讲:工伤保险的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3/25 09:36:37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一)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用人单位分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伤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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