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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4/09 09:15: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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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数量、质量

  数量、质量是买卖标的物的物质属性具体化。

  (三)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合同履行中涉及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有关费用也应在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写明。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的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划分的依据,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纠纷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

  对于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一般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使用下列规定:

  第一,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③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二,关于价款支付地点。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第三,关于价款交付时间。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交付货款。

  (五)包装方式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六)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是指对买卖商品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而进行的验收。

  (七)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

  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为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给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

  定金是买卖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买卖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或者收回;买卖合同未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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