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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工商管理》讲义:第七章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2 11:49:07 字体:

(七)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掌握)

1.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劳动合同解除,是企业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协商解除指双方经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同意,企业一般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企业一般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一般情形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②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③企业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④非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三种:

①劳动者有过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劳动者主观上均有严重过失,因而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企业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合同,不受提前通知期的限制,不受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而且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无过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三种情况,劳动者主观上并无重大过错,主要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身体不好或能力较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且要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③裁员。

(4)企业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劳动者无过失解除合同”或“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但若劳动者有过失,企业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解除企业劳动合同的程序

①提前书面通知。我国劳动法律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②征求工会意见。

③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

(1)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终止企业劳动合同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①提前通知。

企业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企业工作,原企业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②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原有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若企业降低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企业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③终止合同应办理相关手续

包括出具证明、转移社会保险、办理工作交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保存档案备查。

企业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3.企业劳动合同的续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 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以外,应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 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一)企业劳动争议概述

1.企业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就是企业劳动纠纷,是指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

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的种类 (掌握)

●个别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不足法定集体争议人数,争议标的不同的劳动争议;

●集体争议:是劳动者一方达到法定集体争议人数,争议标的相同,并通过集体选出的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三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二)企业劳动争议的自主协商和调解 (掌握)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体制是自愿选择企业内部调解(即自主协商调解机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1.企业内部调解

企业内部调解劳动争议,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内部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成员

①职工代表;②企业代表;③企业工会代表

来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领导指定;

●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人数

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领导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

4.调解的程序和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无严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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