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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掌握8项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
情形 |
税务处理 |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
|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
|
特殊规定: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熟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
税务处理 |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
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增值税 |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
税务处理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
营业税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增值税 |
四、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了解其他征收率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纳税人 |
分类 |
税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者13%)×17%或者13% |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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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
按适用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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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一)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收取时未使用纳税人的发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
销售方式 |
具体类型 |
税务处理 |
1.折扣折让方式 |
折扣额和价格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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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 |
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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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旧换新 |
一般货物 |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
金银首饰 |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
3.还本销售 |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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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物易物 |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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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装物押金 (注意区分押金与租金) |
一般货物 |
①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
②逾期,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②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
||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收取当期销售额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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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包装物租金 |
随货物销售收取 |
增值税 |
单独 |
营业税 |
|
7.视同销售 |
售价、组价 ①只征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②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的规定计算。 |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1)发票——普通发票含税;(2)行业——零售价含税;(3)价外费用不特殊指明,含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邮寄费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⑤混合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熟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3)掌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产生销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熟悉进项税额的扣减
(5)熟悉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按增值税欠税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字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征收率的规定: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七、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注意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尤其注意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预收货款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三者中较早者 |
八、熟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九、熟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般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具体内容大家自己看一下。
十、熟悉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一、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
企业类型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1.生产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2.商业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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