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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财政税收》讲义:第五章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3 11:21:55 字体:

第二节 消费税制

一、了解消费税的概念

二、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无须记具体税率)

(一)熟悉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范围

复合征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掌握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尤其注意: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了解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②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售价、组价

六、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类别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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