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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祝您学习愉快!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劳动法》总则中,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为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就业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1.妇女就业平等权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6.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
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经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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