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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精讲:工资分配制度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26 11:54:08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祝您学习愉快!

第一节 工资分配制度的概念

工资分配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x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cl2月:21.75天。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计付。②质量奖,在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③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约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④安全生产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等。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津贴的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的津贴,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等;②为补偿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有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等;③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或正常劳动时间后,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收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4)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6)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正常情况以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其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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