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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4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客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hynnn 2020/09/14 16:27:28 字体:

坚持是雄壮的,因为坚持是由于百般地敲打而磨练出来的;坚持是甘甜的,因为无畏的与不倒的毅力早已在心中播下了胜利的种子。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伙伴准备了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必备知识点,助你高效备考。

中级经济师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4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主体有:

1.国家

对社会保险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支持;特殊主体。

2.管理和经办机构

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保险费,并发放保险待遇;负责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

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是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

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分,主体有:

1.保险人

依法收取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投保人

为保险人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

3.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包括:在参保单位中就业或自谋职业,履行缴费义务的劳动者。

4.受益人

基于被保险人关系而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

依法负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6.监督人

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包括: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

(三)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资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保险金;医疗津贴等。

服务行为:就业服务项目、医疗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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