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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02 10:35:29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下列权利凭证中,不可以质押的是()

A.汇票

B.仓单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债券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权产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参见教材P276.

【知识点扩展】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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