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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5 14:37:5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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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

A.某笔记电脑销售部门在销售电脑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电脑维修服务

B.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汽车,同时门市部又为社会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C.塑钢窗厂销售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塑钢窗时又按规定上门有偿提供安装服务

D.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塑钢门窗的同时又为客户有偿提供安装服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参见教材P74-75.

【知识点扩展】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銷售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筒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菅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銷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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