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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6 11:22:31 字体: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下列选项中,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是()

A.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

B.纳税人因资不抵债而破产

C.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D.纳税人因地点变更而离开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注销税务登记。BCD选项属于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A选项,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参见教材P162-163.

【知识点扩展】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銷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銷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銷菅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銷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菅地点变魂,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銷税务登记,并自注銷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銷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銷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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