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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共同管理权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24 16:08:19 字体: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网校小编特整理了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有帮助!

共同管理权的概念

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权能。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传统的说法为成员权。

1.共同管理权的内容

共同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业主可以制定管理规约,可以共同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物业费分摊以及共有财产利益分配。

2.共同管理权的特点

共同管理权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①各个业主的所有权是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共同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任何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就自然取得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所有权的延伸,是确保专属所有权和共有权实现的手段。不论管理形式是自主进行,还是委托他人,真正的管理主体都应当是业主本身。②业主可以选择共同管理权的具体形式。《物权法》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管理,业主可以选择成立业主大会的共同体组织形式进行管理,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这种共同体形式而直接进行共同决定。

3.共同管理权的本质

共同管理权是业主基于财产而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是所有权的延伸。对于整幢建筑物的所有权而言,实际上是一种特妹的按份共有,每个业主都按其份额对专用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业主之间本质上是共有关系,因此,各国立法规定一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应当组成一个团体,整体享有地上权、地役权及其他共同的权利,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解决纠纷。每一个成员作为团体成员之一,按照约定或者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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