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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和督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28 14:48:12 字体: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网校小编特整理了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有帮助!

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和督促

(1)物业使用人的交费责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理所当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在现实中,物业使用人虽然不一定拥有物业,但又是真正享受物业服务的主体。因此,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但即使存在这一约定,业主仍然负连带交纳责任。

(2)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全体业主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对欠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措施胁迫业主交费。

(4)代收代交费用。为了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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