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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祝您学习愉快!
政府预算监督的特点
对政府预算进行的监督与其他行政监督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预算监督体系的层次性。由于政府预算活动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如果仅靠政府机构自身对预算活动进行内部监督,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是难以保证对政府预算监督的客观公正性的。因此,除政府机构层面的监督外,还必须有来自立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以及司法机关等层面的外部监督。
(2)预算监督主体的多元性。由于政府预算监督体系是由多个层次组成,因而也就形成了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的多个监督主体,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社会舆论和司法机关。
(3)预算监督对象的广泛性。我国的政府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组成,地方总预算由省以下各级预算汇总而成,各级政府本级预算又包含着本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等。所以,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4)预算监督过程的全面性。政府预算监督是对预算主体预算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对预算主体的政策决策行为——预算编制的监督,也包括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预算备案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5)预算监督依据的法律性。政府预算监督是依法进行的监督,离开了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也就失去了监督的依据和标准,就会无所遵循,预算监督也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效力。
(6)预算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政府预算政策性强,牵扯到不同的利益和分配格局,因此,必须采取多种监督形式、多渠道进行监督。各个监督主体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预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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