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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10/08 15:56:31 字体:

摘要:网校小编整理了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备考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何时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如何,完全由当事人依法自由协商确定。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效力不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时也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的。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虽然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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