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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知识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编辑: 2013/12/24 16:08:57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备考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备考2014年的经济师考试,预祝您取得好成绩!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 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 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 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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