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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已开始发售(点击购买经济师教材>>)。今年经济师改革,考试教材与去年相比变化大吗?网校经济师教学专家特整理了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新旧教材变化对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级基础新旧教材变化 | 中级基础教材变动解读 | 中级基础各章重要性 |
整体变化: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的教材整体变动较大,变动率达33%左右。变化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四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四章、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
2020年教材对比2019年教材,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一、教材的具体变动如下:
第一章
无实质变化。
第二章
标题变化:将“一、无差异曲线”变为“一、效用理论和无差异曲线”。
第三章
无实质性变动,主要是语句表述上的调整。
第四章
1.新增:一段关于“停止生产的临界点或停止营业的临界点”的介绍。
2.变化:对“完全供给企业的短期供给曲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3.变化:垄断竞争企业的需求曲线的介绍更详实。
4.新增:“和完全垄断市场相同的是,垄断竞争市场上不存在供给曲线”一句。
5.新增:“寡头垄断企业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不存在有规律的供给曲线”。
第五章
1.新增:在“边际要素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产品”后面加上“MFC=MRP”。
2.新增:在图5-1下面加上“a)要素供给曲线 b)要素需求曲线”。
第六章
无实质变化。
第七章
无实质变化。
第八章
1.变化:将2017年的三大产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数据更新为2019年。
2.变化:将2017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数据更新为2019年。
3.变化:将“和谐社会”变为“小康社会”。
4.变化:将“以人为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
5.删除:三、经济发展下的“(二)经济发展方式”“(三)经济发展新常态上的含义和特征”。
6.新增:“践行‘绿水表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7.变化:“构建和谐营商环境”变为“优化营商环境”。
第九章
1.删除:我国计算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发达国家失业率计算和含义的差别一段。
2.变化:更为详细地阐述“结构性失业”的含义及原因。
3.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4.变化:就业弹性系数举例所用数据将2015年的数据更新为2019年的数据。
第十章
1.新增:在“要素禀赋理论”后面,加上“也叫H-0模型”。
2.变化:“进口配额”改为“进口配额制”。
第十一章
删除:“五、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部内容。
第十二章
1.变化:“《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更新为“《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其中新增“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2.删除:“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类、款两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内容。
3.变化:“目前”变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
4.删除:在“投资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中,删除“这个比重不仅高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普遍高于中东欧转型经济体”“作为新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东欧转型国家……但总体上低于我国的水平”。
5.变化:“我国投资性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虽略有下降趋势,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上”变为“我国投资性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仍处于较高水平上”。
其他无实质性变动,主要是语句表述上的调整。
第十三章
变化及新增:《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更新为《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新增“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四类”改为“六类”。在政府非税收入中新增“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八款”改为“十款”。
第十四章
1.删除:“2016年国内增值税……比重为31.2%”。
2.新增:“(二)房产税”及其以下内容。
3.变化:“(二)车船税”变为“(三)车船税”。
4.删除:五、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整节内容。
第十五章
1.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变为“新中国成立后”。
2.变化:“在2020年前”变为“尽快”。
第十六章
无实质性变动,主要是语句表述上的调整。
第十七章
无实质性变动,个别语句表述上有调整。
第十八章
变化:“古典货币数量说”变为“传统货币数量说”。
第十九章
无变化。
第二十章
无变化。
第二十一章
无变化。
第二十二章
1.变化:“储备货币的种类安排”变为“储备货币的比例安排”。
2.变化:“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变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变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国内”变为“境内”。
第二十三章
1.章名变化:“统计与统计数据”变为“统计与统计科学”。
2.变化:“搜集数据”变为“收集数据”。
3.新增:“五、数据科学与大数据”。
第二十四章
无变动。
第二十五章
1.变化:标题名“样本量的影响因素”变为“样本量的计算”。标题下第一段引文变化。
2.变化:“总体的离散程度”变为“总体方差”。
3.新增:“简单随机抽样样本量计算公式”及相关解释、说明、举例。
第二十六章
1.变化:表26-1中的年份、列数、数据变化,以此表为数据来源的例题的数据发生变化。
2.删除:关于“决定系数”的一句引文。
3.新增:“2.回归系数的显著检验”及其内容。
4.新增:“三、二元回归模型案例”及其内容。
第二十七章
无实质性变动。
第二十八章
1.变化:“获利能力”变为“盈利能力”。
2.变化:“它主要是为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变为“财务会计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信息,帮助使用者作出相关决策”。
第二十九章
1.删除: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
2.删除: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
3.删除: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
4.删除:“3.出纳业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章
变化:表30-2中,第六行第三列“995000”变为“1082000”,第六行第四列“应付票据及应收账款”变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第三十一章
无实质性变动,个别语句表述上有调整及完善。
第三十二章
变化:“(一)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和“(二)政府预算会计要素”位置调整。
第三十三章
1.变化:“民商法”变为“商法”。
2.变化:“三资企业法律制度”变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3.变化:“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变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
4.变化:“法律体系的任务”变为“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三十四章
1.变化:物权的追及效力中,“权利人均得”变为“权利人均可”。
2.变化:“担保权人”变为“担保物权人”。
3.删除:“而当债权人破产时……可提起执行议异”。
4.变化:“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为“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变化:在所有权的概念中,“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变为“使用、收益和处分”。
6.变化:“不法占有和侵害”变为“不法侵害”。
7.变化:“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变为“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8.变化:“撤毁”变为“拆毁”。
9.变化:“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变为“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10.删除:在用益物权的种类中,删除“典权”。
11.变化:“担保权人”变为“担保物权人”。
12.变化:在“质权”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变为“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第三十五章
无实质性变化。
第三十六章
1.删除: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
2.变化:“《公司法》第75条”变为“《公司法》第74条”。
3.新增:在“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一段中,新增“属于第③⑤⑥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变化:“《公司法》第173条”变为“《公司法》第172条至第174条规定”。
第三十七章
1.新增:在商标注册的概念与原则中,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变化:商标注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变为“四个条件”。
4.新增:商标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④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
5.新增:“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变为“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变化:“反垄断法是……的总和”变为“反垄断法是……的总称”。
7.变化:“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变为“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8.变化: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的第③项“违反约定”变为“违反保密义务”。
9.新增: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的第4类“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0.新增:“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中,新增“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前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11.变化:“从事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经营者或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变为“从事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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