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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试教材变化解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长梦千秋 2020/07/20 10:31:28 字体:
《中级财税专业》
《中级经济基础》

随着2020经济师教材的公布,我们开始了经济师备考的第一步。在2020年备考中应注意什么事项呢?大家应该首先要弄清楚教材变动和变动内容对考试的影响。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的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试教材变动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材变化对比
教材变动解读

整本教材变动率为40%左右,具体参见如下详解。

第一章: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

1.变化:“归某个人或集团享用”变为“归某个人或集团享有”。

2.变化:“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变为“提供目的的非营利性”。

3.新增:“三、政府干预与政府干预失灵”及其内容。

4.变化:“法制化”变为“法治化”。

5.变化:“居民”变为“公民”。

6.变化:“制度保证”变为“制度保障”。

7.变化:“1.调节全社会的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变为“1.调节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

8.变化:“国家职能”变为“国家职能的转变”。

9.变化:“强调的是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对称”变为“强调的是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对等”。

10.变化:“经济机制”变为“经济体制”。

11.变化:“资本”变为“生产资料所有制”。

12.变化:“赡养”变为“扶养”。

13.变化:“社会公平是在效率市场的基础上的”变为“社会公平是建立在效率市场基础上的”。

其他的属于无实质性变化,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

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

1.变化:“二、财政支出的经济影响”的全部内容。

2.新增:“(一)反映财政活动规模的指标”及其下全部内容。

3新增:标题“(二)反映财政支出规模的指标”

4.新增:“(三)反映财政支出规模变化的指标”及其下全部内容。

5.变化:“(一)瓦格纳的‘政府活动扩张法则’”“(二)皮考克和魏斯曼的‘公共收入增长导致论’”“(三)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变为“(一)政府活动扩张法则”“(二)公共收入增长导致论”“(三)经济发展阶段论”。

6.新增:在我国财政支出规模的分析的最后,新增“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因而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维持基本稳定的趋势。”整段内容。

7.变化:“所谓‘公共劳务’是指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各种工作,包括国防建设、行政、道路的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与排水工作、住宅供应、公园的建设与维护等。”变为“所谓“‘公共劳务’是指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各种工作,包括国防建设、道路的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与排水处理、住宅供应、公园的建设与维护等。”

8.删除:“公安、司法、检察、安全支出是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中删除“司法”。

9.变化:在二部定价法、负荷定价法中,将“电话”变为“电信”。

10.标题变化:“二、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变为“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

11.变化:“全额管理、差额管理”变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12.标题变化:“(三)财政农业投资”变为“(三)财政‘三农’支出”,“1.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必要性”变为“1.财政‘三农’支出的必要性”。

13.新增一段:“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14.变化:对我国尚未实现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自身的积累成农业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的原因的阐述有所变化,“主要原因在于,过去农产品的相对价格水平偏低,农业农村部门盈利水平长期处于偏低状态,很难形成有实际意义的利润规模,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以个体农户为单位,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了。另外,我国超过40%的人口滞留在农村,工业化一时还不可能容纳全部农业游离出来的劳动力,相对失业仍十分严重,人均收人仍处于低水平,农业生产即使能够形成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投入。”变为“其主要原因在于:①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很难形成有实际意义的利润规模,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主要以个体农户为单位,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了;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以后,农产品市场遭遇国际竞争的挑战,农产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面临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压力,‘三农’问题更显困难重重。”

15.标题变化:“2.财政对农业投资的范围和重点”变为“2.财政对农业投资的特征”。

16.变化:失业保险的定义,“这项保险向破产企业职工……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变为“失业保险是对非人意愿中断就业……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7.变化:生育保险的定义,“这项保险向休产假的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补助”变为“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均衡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18.变化: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本人”变为“个人”。

19.公式变化:“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变为“月储存额=个人月缴费工资×8%”。

其他的变化属于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

第三章:税收理论

1.变化:“(1)税收是一种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变为“(1)税收是一种工具,其被使用的目的是”。

2.变化:“社会经济是内在的、根本的决定依据”变为“社会经济是内在的、根本的决定因素”。

3.变化:“那么税收分配就同国家政权实现其职能的要求紧密相关,它必然要为实现”变为“那么税收分配必然要为实现”。

4.变化:“分配再分配”变为“再分配”。

5.变化:“法律规范”变为“法律制度”。

6.删除:“受税收本质的决定”。

7.变化:“税收原则的确定必须依据国家的经济状况”变为“收原则的确定必须依据国家的生产力水平”。

8.变化:“征税双方”变为“征纳双方”。

9.变化:“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变为“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颁布的税收法律”。

10.变化:“防止偷漏税”本章全部变为“防止偷税、漏税”。

11.变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变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2.标题变化:“(四)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变为“(四)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3.标题变化:“税收制度”变为“税收制度的含义”。

14.变化:“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变为“不同的纳税人缴纳不同的税种”。

15.变化:“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变为“吊销营业执照”。

16.变化:“如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变为“如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暂行条例”。

17.变化:“税负”本章统一改为“税收负担”。

18.变化:“直接税负担率”变为“直接税收负担率”,“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变为“纯收入直接税收负担率”,“企业流转税税负率”变为“企业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变为“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19.公式变化:“企业流转税税收负担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变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变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0.标题变化:“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变为“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

其他的变化属于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

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1.变化:销售货物的基本规定“即销售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变为“即销售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变化: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变为“将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3.变化:“非应税项目”变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变化:“(二)提供应税劳务”中,“限定为”变为“是指有偿”。

5.新增:在“1.交通运输服务”的最后新增“自2019年10月1日起,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规定如下。……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6.新增:“4.建筑服务”的最后新增一段“自2019年10月1日起,关于建筑服务…...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变化:“资管产品”变为“资产管理产品”。

8.新增:“5.金融服务”的最后新增“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于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如下……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9.新增:在“1)餐饮服务”的最后新增“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变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变为“劳务”。

11.新增:在“1.货物的税率”新增“自2019年4月1日起”。

12.变化:“白金”变为“铂金”。

13.变化:“自2009年4月1日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变为“自2019年4月1日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14.变化:“砂”变为“沙”。

15.新增:“(8)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面增加“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6.变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 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变为“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7.新增:“(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中新增7)8)9)10)的内容。

18.新增:“(2)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及其下全部内容。

19.变化:“(3)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下的两段“自2017年7月1日起……申请稽核比对”变为“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20.删除:“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1.删除:“(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第6)删除“旅客运输服务”。

22.新增:在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定义中,新增“机动力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新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4.变化:“(7)八类小规模纳税人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的内容较大变动。

25.新增:“(7)八类小规模纳税人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后新增“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数相应栏次中”7段内容。

26.变化:“(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规定”下的内容全部重新编写。

27.变化:“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变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应税行为”。

28.删除:“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9.变化:“自2018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备案”变为“自2019年10月1日起……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0.新增:“自2019年10月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变化:十一、增值税的减税、免税(三)若干具体免税规定,删除原来的第(6)(9)条,新增第(7)(8)(9)(10)(11)条,其他内容发生变动。

32.变化: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由原来的50万元或80万元,统一为500万元。

33.新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34.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其下内容全部变动。

35.新增:在消费税的定义中,新增“在特定环节”。

36.新增:在消费税的纳税人中,新增“以及国务院确定销售相关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7.删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黄酒中删除“籼米”,“化妆品”变为“高档化妆品”。

38.变动:甲烟的适用税率中,“56%”变为“甲烟”。

39.新增:“(7)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及其下内容。

40.变化:“1年以上的押金”变为“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

41.变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变为“用于其他这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2.变动:“1.一般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变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43.变动:“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变为“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的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44.变动:“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 ’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变为“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其他的变化属于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

第五章:所得税制度

1.变化:企业所得税概述变动。

2.变化: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变动,将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不同的标准统一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变化: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变动,新政策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变化:清算所得的概念中“资产的计税基础”变为“资产净值”。

5.变化:清算所得的公式中“资产的计税基础”变为“资产净值”。

6.新增: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满足的条件:(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7.删除:在职工教育经费下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变动:“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变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9.变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变为“年度利润”。

10.变动:“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变为“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11.变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变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删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规定。

13.新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删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5.变化:“最低折旧年限”变为“折旧年限”。

16.变化:关联的定义中,“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变为“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17.新增:加收利息中新增“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18.删除:“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

19.变化:“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变为“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20.变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虽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变为“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21.新增: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中,新增“以上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2.删除:“3.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的内容全部删除。

23.新增:“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激的办理”的内容根据原“3.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的内容重新编写。

其他的变化属于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

第六章:其他税收制度

1.变化:“(4)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给予免税”变为“(4)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征房产税”。

2.变化:在“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房产税免税”中,新增“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或闲置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删除:“(5)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删除:“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新增:“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变化:“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变为“2)经有关部门核实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7.新增:关于房屋大修期间免房产税,新增“纳税人需要免征房产税,应在房屋大修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8.变化:“9)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变为“9)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

9.删除:“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但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新增:房产税的减免新增“新增(9)(10)(11)”三大项。

11.新增:契税的计税依据第(1)条,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2.变化:“因不可抗力丧失”变为“因不可抗力灭失”。

13.删除:“(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买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4.变化:“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变为“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的权属转移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

15.删除:“(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6.变化: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变为“免征契税”。

17.新增:“(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8.删除:“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新增:“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车辆、船舶征税。”

20.删除:“同时,《车船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21.新增:“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22.变化:采用以整备质量为计税标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变为“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3.新增:车船税的减免中,新增“(9)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挂车是指有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24.删除:车船税的特定减免中,删除“(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5.新增:车船税的特定减免中,新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6.变化:“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但无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变为“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27.变化: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适用的单位税额”变为“适用税额”。

28.变化:“(7)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变为“(7)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9.删除:“(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0.新增:“(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删除:“(4)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2.删除:“(4)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删除:(7)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删除:(8)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5.删除:(11)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36.删除:(1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中,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的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删除:“(22)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解释。

38.删除:“(2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9.删除:“(2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对物流企业、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等的解释。

40.新增:3.其他减免税优惠的规定,第(22)到(25)项。

41.变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变为“人均耕地少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42.删除:耕地占用税中删除以下免税项目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及对学校的解释。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此类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

43.删除标题:“1.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2.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44.变化:“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变为“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45.变化:“农村烈士、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变为“(5)农村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用税。”

46.新增:“(6)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7.删除:“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8.删除:“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变为“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9.新增:“(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0.删除:在印花税的定义中删除“使用”。

51.变化:“经济合同”变为“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2.变化:印花税的减免全部重新编写。

53.变化:“对海关出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变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54.新增:免征船舶吨税的下面,新增“以上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5.新增: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下面,新增“以上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变化属于非实质性变化,只是表述上有所调整。

第七章:税务管理

1.变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定义中,新增“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删除:“两证整合”一段。

3.新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一段。

4.新增:“2.临时税务登记”及其内容。

5、删除: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中,删除“及工商营业执照”。

6.变化:“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为“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7.新增: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规定“”

8.变化:“停业申请登记表”变为“停业报告书”。

9.删除:“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全部内容。

10.删除: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要求中,删除“(4)要定期验换”的全部内容。

11.变化:账簿的设置要求中,“一般的纳税人”改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2.新增:固定业务领购发票手续所持资料,新增“税务登记证件”。

13.变化: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变为“交旧购新”,“验旧领新”变为“验旧购新”。

14.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税务系统认证。”

15.变化: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规定进行重新编写。

16.变化:“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地方税务局具体确定”变为“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17.变化:“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阻止纳税人出境。”变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

18.删除: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19.新增: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0.变化:纳税担保人担保中,“公民”变为“自然人”。

21.新增:“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规定”。

其他变化属于非实质性变化,只是表述上有所调整。

第八章:纳税检查

1.变化:会计报表检查中的“损益表”变为“利润表”。

2.新增:“应交税费”科目新增“待认证进项税额”。

3.新增:“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新增“转出多交增值税”。

4.新增:进项税额的检查中,新增“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变化属于非实质性变化,只是表述上有所调整。

第九章:公债

1.变化:节名变化“第一节 公债的含义与公债制度”变为“第一节 公债概述”。

2.变化:节名变化“第三节 政府直接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变为“第三节 政府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只是表述有更改。

第十章:政府预算理论与管理制度

1.变化:“绩效预算”一段讲解变动。

2.变化:“生育保险基金”变为“保险基金利息”。

3.删除:删除: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必须合法、准确和完整。

4.删除:删除: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 删除:“国债收益率曲线”一段。

6.变化:“我国立法机关的预算审批程序及内容”变为“我国的预算审批程序及内容”。

7.标题变化:“(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变为“(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8.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变为为“变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 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 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 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9.变化:“2.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变为“2.我国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

10.标题变化:“一、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内涵与要素”变为“一、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内涵”。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

第十一章:政府间财政关系

1.标题变化:“政府间的财政支出划分”变为“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

2.变化:财政收入划分的方式中的混合型定义中,“两种”改为“两种及两种以下”。

3.新增:第五节第一段新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o 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

第十二章:国有资产管理

1.变化:按“国有资产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划分”变为“按国有资产的性质划分”。

2.新增:第一节最后新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从总体要求、重点措施、主要路径、支撑保障四个维度,构建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工作体系”一段。

3.变化:国有资产“经营”变为“运营”。

4.变化:“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继续开放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简化为“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5.标题变化:“(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国有资产营运”变为“(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国有资产运营”。

6.删除:“其中,对组织任命的领导人,按照公务员待遇划分;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

7.删除:“为保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稳步进行……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定。”

8.删除: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原因。

9.删除:“此次国有企业分类改革,遵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进行,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仅明确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分类,而且强调地区与动态特征,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实际。”一段。

10.删除:“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及其全部内容。

11.新增:“四、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12.变化:“五、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变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13.删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中,删除“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查”。

14.删除:“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件》精神,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15.变化:“保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原则”变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原则”。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十三章: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1.变化:“国际经常项目”变为“国际经常项目”。

2.变化:“物价总水平”变为“物价水平”。

3.删除:“因此,财政补贴可以说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与的财政援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意图。”

4.变化:“再贴现率政策”变为“再贴现率”。

5.变化:“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设置的最高限额”变为“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设置的最高限额”。

6.变化:“两者的政策时滞不同”变为“两者的时滞不同”。

7.变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运用中,“提高准备金率”变为“提高准备金率与利率”。

8.删除:“2011年宏观调控的核实在于……特别是‘三农’和中小企业”“从2011年至今,我国已经延续了几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增强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两段。

9.新增:本章最后新增“201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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