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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2:44:04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5.29)

国有独资公司“三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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