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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召集(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2:50:56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召集(5.29)

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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