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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变造(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6:04:11 字体:

票据的变造

  变造:无权更改但却加以更改,如更改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签章除外。

  以下情形相似,但不是变造:

  (1)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变更,属于有效变更;

  (2)在空白票据上进行授权补记;

  (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票据伪造,不属于票据变造;

  后果:票据相关人:签章在变造前,按变造前负责。

  签章在变造后,按变造后负责。

  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后,视同变造前签章。

  变造人: 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进行审查发现无异常而付款的,对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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