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第一章总论中关于“经济法的渊源”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知识点预习——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知识点练习
单选题
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