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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31 14:04:52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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