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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06 11:29:49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详细问题描述: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为什么没有被代理人死亡这条呢?能举个例子吗?

答疑老师回复:

这两种情形是针对不同的代理,委托代理主要是指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但是行为人还是可以进行代理行为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了,但是行为人还是可以进行代理行为的,此时委托代理就不终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3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而法定或指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则已经没有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必要,此时代理应当终止。

以上您不用过于追究法律规定的原由,记住这些情形即可。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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