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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05.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5/13 09:31:51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

2.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注意1: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注意2: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结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是全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所为。

a.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b.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c.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注意:《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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