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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抵销(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7:04:23 字体:

  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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