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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保险合同(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4:10:51 字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③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亦受此限制)

  2.受益人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

  (3)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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