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的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29 17:56:10 字体:

为了帮助2017年考生充分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四章第二节的知识点:证券发行,主要来学习下公司债券的发行。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1)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①发行债券的数量;

②发行方式;

③债券期限;

④募集资金的用途;

⑤决议的有效期;

⑥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2)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方式。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相关推荐:

【免费视频】侯永斌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班

【状元教你考中级】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是记不牢怎么办

赵俊峰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零基础班课程全部开通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