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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90问(第77问:预算编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08/30 19:05:53 字体: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预算编制

    解答:

    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①中央举债:实行余额管理,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②地方举债:

    方式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模式

    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限额)

    主体

    Ⅰ.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
    Ⅱ.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Ⅲ.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批准

    举借的债务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原则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用途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债分类

    一般债务

    通过一般债券融资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专项债务

    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担保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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