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对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28 13:52:5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
股东人数 1-50人(既可是自然人与可是法人) 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根据《公司法》规定:依照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注册资本 最低3万元(股东出资方式可以货币,也可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计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最低500万元(可以发起设立分期缴付出资,也可募集设立但不能分期)  
董事会人数、决议 设董事会的人数为3-13人,不设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主持,副董无法参加的,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5-19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可以有职工代表不是必须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员怎么没有说明?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不超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由机构指定
董事会次数 章程规定(每年至少一次) 每年至少开2次1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由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跟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条件一致) 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 可连任
监事会 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小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低于1/3,具体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有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具体看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在成员中指定。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怎么定的人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有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该会议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经过半数无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最后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负债率超70%、单笔担保超过净资产10%、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属一般决议,半数以上通过
首期出资 不得低于20% 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注册资本,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货币出资 不得低于30%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股人须一次交清全部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股东会及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章程召开,章程无规定,则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召开条件: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5-19人或章程规定的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1/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召开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于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此外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是发起人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通知
股东会职权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决定有关董监事报酬;审批董事会报告;审批监事会报告;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章程;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作出决议(股东会议做出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职权跟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与有限一致)。签名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因为股东太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主持;副董不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董事会不能履行的由监事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股东会决议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董事会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各种方案供股东会审批;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管理制度;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及报酬 接受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的临时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职权不包括董监事的报酬
一人有限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制定,资产不足清偿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章程由国有资产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订报批。合并分立增减资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机构决定,重要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未经国有机构批准,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监督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出资不实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其他股东承担)  
担保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
公司的财务会计 10%、50%、25% 提10%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发起人的股份转让:自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股份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总股份5%,一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收购(6个月注销)
异议股份的回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连续五年不分配而公司有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到期仍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减资10日内、合并有异议的6个月、奖励职工不超股份总额5%在1年内转让  这个知识点我一直模糊不清,13年考试有这方面的题,记得老师教过顺口溜,觉得怎么不全呢,没想到是一个对有限公司,一个对股份公司,是不一样的
合并分立和增减资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30、30、45天 10、30、30、45,10天通知债权人,30天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45日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解散和清算程序 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15天成立清算组 10、60、30、45,10天通知,60天报纸公告,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股份公司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债券 债券可以转让,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报证监会批准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533 因**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公司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自清算完结起未逾3年;违法被吊销执照负有责任未逾3年;有数额较大债务  董监高不得有的行为:挪用资金、将公司资金私存、违反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资金借给外人、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类业务、接受佣金归个人所有、擅自披露秘密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