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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设立要求(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6:35:5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人数 1-50人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必背法条】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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