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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特别规定(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22:32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链接】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强制执行 退伙 退伙
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 退伙
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

  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链接】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不一定能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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