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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
再销售价格法 |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
成本加成法 |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
交易净利润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
利润分割法 |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加收时间 |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
加收利息率 | 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
要求 |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
1.概念: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就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性问题,与税务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协商,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就可按此办理,视同企业间正常的交易价格,而勿须再进行纳税调整。
2.适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资本弱化规则
1.要求: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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