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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0/31 11:30:49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之所在。(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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